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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芳律师

    兰芳律师:锦天城青岛分所 高级合伙人,拥有20年的诉讼及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兰芳律师系青岛市十佳女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特约人员,青岛九三学社法制委员会委员,青岛市海事法院特约商事纠纷调解员、青岛电视台《新说法》栏目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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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股权律师解析: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如何继承?

来源:www.64mygsf.com作者:青岛股权律师 时间:2020-04-02

  股权是许多高净值人群持有的资产之一,作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如何继承也成了许多高净值人士关注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就指继承股东权利,在公司中享有股东应由的权利呢?

  法律规定通过继承获得股东资格只是说明继承人可以继承成为公司股东,仅仅是指继承人有成为股东的资格,在未完成继承程序前并不代表继承人就已经成为公司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

  那么如何进行股权继承的程序呢?

  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权继承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

  《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在进行股权继承之前应明确章程中有无股权继承的限制性或程序性条款。

  此外,公务员、军人等特殊人员根据法律法规不得继承股东资格。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无法成为公司股东,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财产权,获得股权对应的财产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继承人数较多超过股东人数限制时应加以注意。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所以《公司法》就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做了特别规定。

  进行股权继承手续时,继承人可先行前往公证处办理股权继承公证,联系公司前往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若公司其他股东不配合办理股东变更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继承人可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继承人的股东资格,由法院判决继承人应享有的股权份额,要求公司配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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