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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芳律师

    兰芳律师:锦天城青岛分所 高级合伙人,拥有20年的诉讼及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兰芳律师系青岛市十佳女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特约人员,青岛九三学社法制委员会委员,青岛市海事法院特约商事纠纷调解员、青岛电视台《新说法》栏目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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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二十一种情形(四)

来源:www.64mygsf.com作者:青岛股权律师 时间:2021-03-10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二十一种情形(四)

  目录

  十五、公司自行清算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十六、公司自行清算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十七、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十八、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

  十九、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十、股东在清算或注销登记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二十一、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十五、公司自行清算的,

  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185条第1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的方式,不仅要公告通知,还需要直接通知。实务中,公司注销时,往往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通知全体债权人,而未对每个债权人进行逐一通知,清算组甚至认为某些债权人不属于公司债权人而不予通知。如此操作,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债权人提出主张时,法院会判令股东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摘选

  1、邢台轧辊异型辊有限公司与李桂芬、李荣丰清算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华丰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轧辊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现华丰公司已注销,轧辊公司向清算组成员要求损害赔偿,轧辊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416号

  2、欧阳强、蔡伟荣与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裁判摘要:欧阳强、蔡伟荣作为佳旭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负有书面通知通力公司参加清算的义务,仅发布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通力公司要求欧阳强、蔡伟荣作为佳旭公司清算组成员对通力公司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欧阳强、蔡伟荣认为其公告通知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作为股东应在清算所获利润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56号

  十六、公司自行清算的,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经过股东会表决确认。有些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在编制出清算方案后未重视应提交股东会表决确认的程序,便对清算方案予以执行,这就为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留下了隐患。至于股东最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还需要审查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是否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需要债权人予以举证证明,这往往又涉及到清算组违法转移、分配财产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等问题。

  案例摘选

  胡茂军、淮安苏通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农垦公司在2012年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胡茂军系清算组负责人。既然客运班线经营权属于农垦公司的无形资产,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农垦公司股东会确定如何处置。而胡茂军在农垦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且未征得持有该公司52%股权的淮汽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即决定将农垦公司名下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及车辆的经营主体申请变更至苏通公司名下,违反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不能代表农垦公司的真实意思,且苏通公司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未支付对价,客观上损害了农垦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982号

  十七、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186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应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费、公司债务,剩余的财产才能向股东进行分配。清算组在未支付或清偿前述费用之前即将公司财产分配给了股东,属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对于如何认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范围,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本文摘选案例中是以股东所分得财产的金额为限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摘选

  山东宏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济宁亿丰投资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亿丰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以退还股金及股息的理由予以分配,并对公司进行清算,造成亿丰公司无财产向宏利达公司承担债务。且在亿丰公司清算组向股东分配资产前,绝大部分亿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鲁泰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收取了股权转让款。这些股东在明知自己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了他人的情况下,仍然领取了亿丰公司返还的股金及股息,属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329号

  十八、提供虚假清算报告

  骗取公司注销登记

  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188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会要求公司提供清算报告,一些公司为取得注销登记,在未经真实清算的情形下,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随意编制清算报告提交登记机关,这种方式的注销登记无疑是给股东增加了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风险。

  案例摘选

  庆阳勤上光电节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融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创新公司的股东虽对创新公司进行了清算,并出具了《清算报告》、办理了注销登记,但在出具《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时向勤上公司所借款项尚未到期,也未清偿完毕。创新公司的股东存在“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创新公司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勤上公司的利益,导致勤上公司的债权无法获得全部清偿,创新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解散时未全部清偿完毕的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95号

  十九、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

  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股东自愿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依此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没有争议可言。注销登记部门为了防止公司清算不真实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多会要求股东作出类似承诺。

  案例摘选

  湖南省汇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恒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汇业公司、永兴厂作为金元公司注销前的股东,已于2007年3月5日金元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中对其债务清算作出承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之规定,汇业公司、永兴厂应承担金元公司所欠恒大公司的债务及利息。

  案例索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35号

  二十、股东在清算或注销登记

  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法律规定

  1、《公司法》189条第3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1款: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

  (1)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2)清算组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予登记或不予清偿;

  (3)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4)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5)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未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等。

  案例摘选

  陈春波、张金堆、张惠芳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下村纸箱厂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三上诉人陈春波、张金堆、张惠芳作为晋江大豪制衣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在明知本案被上诉人的债权存在的情况下,未依法对被上诉人的债权进行登记并按清算方案予以清偿,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而根据泉州祥瑞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晋江大豪制衣有限公司尚有资产总额7125103.87元,负债总额仅318802.43元。现因晋江大豪制衣有限公司已被注销,被上诉人的债权已无法获得清偿,而被上诉人无法实现债权的损失与三上诉人未依法对被上诉人债权进行登记并按清算方案予以清偿具有因果关系。故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三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的债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336号

  二十一、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

  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分析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出现无法经营的情形下,公司财产应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而不应无偿转移给公司股东,否则,将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如果股东无偿接收了公司财产,必然需要为公司的债务在其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摘选

  常州市龙祥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龙祥钢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2012年龙祥钢铁公司已被责令关闭,2014年1月20日中天钢铁公司作为龙祥钢铁公司的股东与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收购协议,中天钢铁公司接受了龙祥钢铁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款,金额高达数亿元,此时中天钢铁公司并未向龙祥钢铁公司支付有关款项,收购协议或其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中亦未明确中天钢铁公司用其接受的全部款项用于替龙祥钢铁公司清偿有关债务,应视为中天钢铁公司无偿接受了龙祥钢铁公司的有关财产。故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中天钢铁公司应在案涉龙祥钢铁公司尚欠龙祥机械公司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复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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