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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兰芳律师

    兰芳律师系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股权争议解决、股权架构设计等公司类法律服务。从事律师职业17年,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荣获“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系青岛市律协商事委员会委员、青岛市九三学社法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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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股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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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陷入僵局,小股东如何自救?

来源:www.64mygsf.com作者:青岛股权律师 时间:2020-04-27

  公司设立后存在许多情形可能解散,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本文讨论的就是最后一种解散公司的情形,即公司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受侵害的股东如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0日,陈某运、吴某锋发起设立牛牛餐饮公司。陈某运认缴出资50万元,吴某锋认缴50万元,双方各占50%的股份,陈某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吴某锋担任公司总经理兼监事,牛牛餐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2016年起双方就公司经营以及管理产生重大分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以致被告公司经营管理混乱。陈某运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控制公司财务,长期占用公司资产,管理陷入混乱,吴某锋多次与陈某运要求提供公司财务账册、分配财产、解散公司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牛牛餐饮公司是否达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否需要解散公司?

  处理结果

  法院驳回了吴某锋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吴某锋想解散牛牛餐饮公司需要具备下列法定的强制解散要件,即: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牛牛餐饮公司自成立以来,召开过2016年7月和2019年4月两次股东会。吴某锋可以行使监事、股东职权,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说明该公司的治理结构尚未完全失效。虽然公司经营存在困境,但尚未达到司法手段干预的程度,其次,吴某锋还应当证明穷尽了救济渠道,对于股东之间的矛盾如利润分配、知情权等完全可以提起相关诉讼,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股东之间争议,才可通过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因此败诉。

  律师寄语

  公司主体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应否解散公司不仅关涉到公司股东的权益,还关系到与公司有关的其他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涉及到公司职工安置、政府税收等各方面利益。权益受到侵害的股东应当慎重考虑,在穷尽救济方法后,如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居委会、管委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后,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审理一般会通过调解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股东成立公司时应对股权架构进行合理的设置,防止在公司成立时就埋下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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